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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 马陆镇人民政府文件 关于实施二0一三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保险制度的通知

新城管委〔马府〕〔2012〕147号
2012-11-26

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 马陆镇人民政府文件

关于实施二0一三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保险制度的通知

索 引 号:WF4307000-2012-032主题分类:街镇
发布机构: 发文日期:2012-11-26
名 称:关于实施二0一三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保险制度的通知
文 号:新城管委(马府)[2012]147号公开类型:主动公开
公开属性:全部公开公开期限:长期公开

各村(居) 委、公司、企事业单位:

为了进一步完善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保险制度,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求,根据《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》等精神,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, 特修定如下意见:

一、参加对象及缴费标准

(一)、参加对象

1 、本镇范围内无任何医疗保障的农业户籍人员。

2 、自愿参加新农合门诊统筹的一次性镇保人员。

3 、配偶为本辖区农村户籍的外地婚嫁无医疗保障人员。

4 、企业中途下岗职工(农业户籍)。

5 、下列人员除外:

①、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的职工。

②、已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。

③、已享受征地养老待遇的人员。

④、婴幼儿及在校学生。

(二)、缴费标准

1 、参加合作医疗人员每年每人交纳 350 元,集体缴纳 100 元,总计 450 元。

2 、本镇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、征地医保等社会医疗保险的农村特困家庭、残疾人、年满 70 周岁以上和 60— 70 周岁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低保农民,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部分由镇财政负担。

3 、区镇两级政府根据年度补偿目标,统筹安排落实补助资金。2013 年按农业人口人均 316 元,区镇财政各分担 50%,即均按农业人口人均 158 元安排财政补助。

二、参保手续办理时间

2013 年的参保手续,于 2012 年 11 月中旬开始至 2012 年 12 月 10 日办理结束。

参加合作医疗人员,如遇单位录用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、招生、服役、婚嫁迁出、死亡等情况,年内不退还个人缴费。

三、就诊指定医疗机构

1 、马陆镇各社区卫生服务站;

2 、镇级:嘉定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;

3 、区级:嘉定区中心医院、嘉定区中医医院、嘉定区妇幼保健院、嘉定区精神卫生中心、嘉定区南翔医院、嘉定区安亭医院、嘉定区牙病防治所;

4 、定点民营医疗机构(补偿比例参照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)

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;

5 、市级:仁济医院、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、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、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、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、上海市儿童医院、复旦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科医院、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、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、上海市第一妇幼保健院、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、复旦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、上海市肺科医院、上海市胸科医院、复旦大学医学院附属耳鼻喉科医院、长征医院、长海医院、东方肝胆外科医院、瑞金医院、瑞金医院北院(嘉定区)、曙光医院、中山医院、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、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、华山医院、华东医院、同济医院、上海市中医医院、新华医院、复旦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、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。

上述医院的分院或分部均不属定点医院。

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。

四、医药费报销(以下均指可报部份)

(一)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

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运行模式为“基本医疗补偿段+ 个人自负+ 高额医疗补偿段”。基本医疗补偿段为实际补偿 300 元,个人实际自负 300 元,然后进入高额医疗补偿统筹段。

村社区卫生服务站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 80% 、 70% 、 60% 和 50%。

(二)住院医疗费用补偿

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 80% 、 75% 、 70%。门诊大病参照住院。

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实际补偿年封顶 10 万元(住院及门诊大病封顶线为 9 万元,门急诊封顶线 1 万元)。

(三)镇保人员医疗费用补偿

2013 年镇保人员可选择参加“镇保”医保门急诊统筹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急诊保障,其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镇保人员只享受合作医疗门急诊待遇,补偿门急诊费用。门诊大病、住院不属新农合补偿范围。基本医疗补偿段为实际补偿 300 元,个人实际自负 300 元,然后进入高额医疗补偿统筹段,最高实际补偿额为 1 万元。

(四)医疗费用发票的复印件不再予以报销,一人不能重复享受两种及以上医保待遇。

(五)其他注意事项

1 、参保人员就诊和报销医疗费用时需出示社会保障卡和就医记录册。

2 、当年度的医药费发票报销时间截止至次年的 1 月 10 日。

五、报销范围

报销范围统一参照“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”执行。

六、不予报销项目

(一)、打架、酗酒、自杀、车祸、狗咬伤、严重纠纷、工伤事故的医药费。

(二)、各类体格检查费。

(三)、自购药品(药店、医药公司等发票)。

(四)、镶牙、验光、假肢、假眼等矫形器材费。

(五)、特种 CT 、核磁共振按普通 CT 报销。

(六)、集体性食物中毒医药费。

七、请各单位认真做好 2013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工作,广泛宣传、发动,做到应保尽保、不遗漏。同时,按时完成统筹金的收缴工作。

特此通知

嘉定新城管理委员会

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

二 0 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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